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11-20 | 62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0.6至0.9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三) 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酌情给予其负责人专项特殊奖励。专项特殊奖励具体由省国资委评定,从国有资本收益或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 经济效益贡献度大──任期内每年利润总额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业;

  (二) 主业打造成果显著──任期内每年营业收入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业;

  (三) 资本运营效率突出──任期内每年净资产收益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优秀值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扣发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以前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处理。受到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扣减100%当年绩效年薪及该任期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实施办法》配套,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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