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准值。考核期初,由省国资委综合全国国有企业平均情况,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基准值按公益类企业和商业类企业分别设置。
(二) 编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准值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三) 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并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后加以确定。
(四) 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考核任务通知。
(五) 自被考核任期最后一年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属国有企业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六) 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有关各方对企业的管理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 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 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方的名称、地址、职务和姓名;
(二) 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考核与奖惩;
(四)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 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单项指标单独计分结果累加并换算得出,满分为100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分数累加×(100/130)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单项指标以权重值为基本分,按照上下浮动30%设置计分上限和下限。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时,按超过或低于目标值的比重,增减相应的分值。
第十七条 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规则为: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务的(三年均为C级),得基本分。每得一次A级加10%比例分,每得一次B级加5%比例分,每得一次C级加0分,每得一次D级扣10%比例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计算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次,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分(含)-100分(含)的为A级,70分(含)-90分为B级,60分(含)-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1.5+0.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100-9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1.5倍到1.6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0.9+0.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90-7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0.9倍到1.5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0.5+0.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60)/(70-6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0.5倍到0.9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25+0.05×(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100-9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25%到30%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15+0.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90-7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15%到2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1+0.05×(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60)/(70-6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10%到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五章 薪酬兑现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 基本年薪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核定的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以内倍数×分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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