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05-04 | 6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是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3年7月6日转发)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现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四、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总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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