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升企业预算管理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优化配置资源,对预算年度的业务经营、投融资活动、员工报酬、经费开支、产权管理等各项经济行为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并以之为基础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省国资委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指标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各项重要经济活动及财务指标数据的计划文件。
第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二) 拟订企业全面预算的原则和目标;
(三) 审核、平衡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四) 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五) 组织分解落实全面预算目标,建立监督管控机制;
(六) 审议、协调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 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对企业内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
第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作为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应配备负责预算工作的专职人员,在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企业全面预算预案;
(二) 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下达工作;
(三) 负责将企业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分、子企业及各部门;
(四) 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五) 分析、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分、子企业全面预算完成情况;
(六) 审核和编制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七) 协调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企业各业务部门或所属分、子企业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全面预算编报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执行工作;
(二) 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分解到各环节和各岗位,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 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
(四) 负责研究、解决全面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上报并提出全面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
第十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在总结本企业上年预算指标及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围绕预算年度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以产销目标、收入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投融资管理、担保方案、产权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为重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又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国家政策和产业调控等外部影响因素,确保预算工作基础扎实,依据充分,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全面预算的口径范围应与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范围一致;全面预算的指标内容应能反映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薪酬福利、经营成果、投资融资、产权处置、项目建设等全部经济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重要性原则。预计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不得有未反映在全面预算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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